您所在位置:首页 > 对公业务 > 贷款融资

房地产行业贷款产品介绍

一、住房开发贷款
      业务简述:住房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客户准入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经年检的企业法人;
(二)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具备房地产开发三级(含)以上资质(申请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企业具备该资质均认可);
(五)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民间借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保方式:抵押,可附加质押或保证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
      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客户准入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经年检的企业法人;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备房地产开发三级(含)以上资质(申请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企业具备该资质均认可),并在有效期内;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在贵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借款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无民间借贷,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保方式:抵押,可附加质押或保证


三、城市土地开发贷款
      指向政府授权或委托、合法的城市土地开发主体发放的,用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相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客户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授权、委托从事土地储备或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有权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还应含有从事土地储备的业务范围。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我行暂不介入;
(二)借款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
(三)借款人在贵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透明度高,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的贷款应持有融资规模控制卡或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申请贷款应在融资规模控制卡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贷款规模之内;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保方式:抵押,可附加质押或保证



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同意并对之有实际控制能力的第三方经营机构发放的,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为基础获得的现金流(经营净收入及其他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必要时以借款人的其他合法资金来源还本付息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取得合法有效的物业权证(包括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下同)、已投入运营或虽未投入运营但已与知名管理公司签约或已与优质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经营管理规范、租赁行为合法的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场、酒店、会展中心、旅游地产、住宅(用于出租)等多种形式;但不包括以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及与其经营高度关联的物业。

经营性物业应具备条件:
(一)产权明晰,物业持有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拥有该物业的全部产权和独立的租金收入处置权;
(二)产权剩余期限长于我行贷款剩余期限;
(三)所在区域发展定位与政府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趋势一致,物业业态与当地政府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一致,经营定位准确且经营业态与物业业态定位一致,物业价值稳定或具有一定升值空间;
(四)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
(五)地理位置优越,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主要中心商业区或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等繁华地段,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竞争性,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位列世界五百强的商业企业入驻经营的大型超市或由全国性金融机构等特殊承租人承租的物业,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六)酒店、宾馆类应为由知名品牌管理公司管理的四星级(含)以上级别、写字楼应为按甲级标准建设,百货类应为物业面积(可供我行抵押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且主力店为知名品牌,混合业态的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

      担保方式:抵押,可附加质押或保证。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指向政府授权(批准)承担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职能的企业法人发放的,用于棚户区土地综合整治、安置房项目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支持商业性项目开发建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客户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股权关系清晰,财务制度规范,已按规定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二)借款人具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体资格,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承担“城市棚户区改造”主体资格的要求,能够出具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其城市棚户区改造职能的文件;
(三)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借款人核定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长于贷款期限;
(四)如贷款用于安置房建设项目,借款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安置房采用委托代建方式的除外);
(五)借款人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六)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如为新设项目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记录;
(七)借款人不属于政府融资平台客户;
(八)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担保方式:抵押,可附加质押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