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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须知

(2023年5月版)

第一条 贵州银行信用卡一般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分期付款”)是指由贵州银行在持卡人信用额度内,为符合条件的个人信用卡持卡人一次性垫付资金,并根据持卡人所选择的期数(或与银行约定的默认分期期数)将资金分摊至各账单周期,由持卡人按期进行偿还的业务。

第二条 本须知所称分期付款主要分为消费分期付款、账单分期付款、余额分期付款、商户分期付款和现金分期付款。

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消费分期”)是指贵州银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或按协议约定),对其已发生的消费交易提供分期偿还的业务;

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 是指贵州银行根据持卡人申请,对其已出账单全部或部分金额提供分期偿还的业务;

余额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余额分期”) 是指贵州银行根据持卡人申请,对其“当期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金额”和“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的合计金额提供分期偿还的业务

户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是指持卡人在贵州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商户(含网上商户)以分期交易方式消费,并按期进行偿还的业务。

第三条 能承担偿债责任、具备相应偿还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可申请办理主卡及附卡项下的消费分期账单分期、余额分期商户分期业务。单笔分期交易的金额最低为100.00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含

消费分期的单笔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不超过对应消费交易金额,且不超过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含临时额度)。如持卡人与贵州银行约定默认办理分期业务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上述最低金额的消费交易入账后按照约定办理分期业务;当消费金额小于上述最低金额的交易不能转分期并记入下期账单持卡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最低金额并通过贵州银行相关渠道进行修改,修改后仅对新的消费转分期生效

账单分期的单笔分期交易金额不超过当期账单新增消费交易金额总和不包括当期账单中已申请消费分期的金额和争议金额,且不超过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

余额分期(美团场景称“一键分期”),单笔分期金额不超过已出账单及未出账单的合计金额,不超过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

商户分期使用一般授信额度办理的,单笔分期交易金额不超过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

第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贵州银行的客服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等渠道申请办理分期付款。在分期付款申请办理后,当日可撤销分期申请,POS上办理的商户分期只能通过实际消费的POS机具进行撤销操作、其他分期(约定默认办理消费分期的除外)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撤销如持卡人与贵州银行约定默认办理分期业务,符合条件的消费交易将按照默认期数进行分期,如需变更,可通过手机银行或银行柜面修改默认期数或最低金额

第五条 分期期数最长为60期,贵州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各类分期的期数,并根据业务类型、期数及利息收取方式的差别,执行不同的利率分期付款利息收取方式分为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分期收取的在分期期限内的每个账单日从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中直接扣收,一次性收取的在首期账单日扣收。如持卡人与贵州银行约定默认办理分期业务,按照默认期数进行分期持卡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通过贵州银行相关渠道修改默认期数,修改后仅对新发生的消费转分期生效。

第六条 分期付款每期应还款金额为分期本金与分期利息之和,每期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金额精确到元,余数金额进入首期。若利息为分期收取,则每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每期分期利率,分期总利息=每期利息×分期期数;若利息为一次性收取,则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分期利率×分期期数,利息在首期收取,利息金额精确到元。

分期利率为单期0%-1.5%,具体利率以申请办理页面展示为准,贵州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分期期数等情况进行调整。如持卡人与贵州银行约定默认办理分期业务,持卡人通过贵州银行相关渠道修改默认期数后,利率以系统页面展示为准。持卡人实际应还款额以申请时办理渠道告知的具体金额为准。分期利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

第七条 在分期付款期间,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由于被限制使用或停止用卡等任何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的交易及还款情况逾期天数超过90天)资信状况、欺诈行为或贵州银行认为的其他可能存在危害或足以危害贵州银行实现本业务项下债权的情形,贵州银行有权取消剩余期次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本金一次性记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视具体情况收取剩余分期期数利息,持卡人应在还款期内一次性偿还。如持卡人因挂失等原因换卡,导致信用卡号变更,不影响该信用卡账户下的分期业务,持卡人按新的信用卡号进行还款。

第八条 消费分期付款办理成功后持卡人可查询分期协议、办理退货、提前还款,相关规则如下:

8.1 持卡人分期业务成功后,可通过手机银行“小掌贵”微信小程序、客服热线等渠道查询已办理分期业务明细相关协议

8.2 若持卡人对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已办理成功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8.3 持卡人办理提前还款时,全额提前还款。分期利息一次性收取的,按照未入账分期期数比例退还分期利息;分期收取利息的,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期数收取分利息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剩余本金和利息但会在还款日被扣收偿还当期分期本金及利息,若需提前还款,可通过致电贵州银行客服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全额提前还款业务申请。

8.4 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的,须全额结清,不支持部分结清,贵州银行将以剩余未入账本金为基数按协议约定比例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如遇监管规定调整,将以贵州银行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公告为准。

第九条 持卡人信用卡额度以授信审批为准,贵州银行有权在信用卡卡片(或额度)有效期内,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信用额度及有效期。持卡人成功办理分期付款后,贵州银行将冻结该笔分期金额对应的信用卡额度,可用额度根据持卡人每期还款数额恢复

第十条 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销商承担所有与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法律责任,贵州银行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销商之间不存在代理经销关系。

第十一条  本须知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双方同意依照签署的分期协议、《贵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和《贵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