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秀卡(借记卡)章程(2019年版)
第一条为规范黔秀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黔秀卡(借记卡)是指贵州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贵州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具有存取款、转账、消费、理财等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款后使用,不得透支。
第三条黔秀卡(借记卡)根据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第四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贵州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贵州银行申领黔秀卡(借记卡),经贵州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
第五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贵州银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等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助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须同时遵守贵州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黔秀卡(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黔秀卡(借记卡)办理取现、转账、消费等业务必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贵州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黔秀卡(借记卡)密码。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黔秀卡(借记卡)只能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七条磁条卡长期有效。芯片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功能升级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黔秀卡(借记卡)到贵州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八条黔秀卡(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透支。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贵州银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九条芯片卡除具有储蓄主账户,还具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计息、不能透支、不能用于提取现金,只能用于小额消费支付。
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电子现金最高余额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设定(现行规定最高为1000元)。
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贵州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黔秀卡(借记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通过贵州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修改交易限额或关闭此项业务。
第十一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黔秀卡(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贵州银行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卡遗失或被盗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贵州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在吞卡后3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证明为卡片持卡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持卡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贵州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第十三条持卡人终止使用黔秀卡(借记卡)时,应按贵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贵州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黔秀卡(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贵州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贵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贵州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贵州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黔秀卡(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期满后执行。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贵州银行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贵州银行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对账务情况有疑义的,贵州银行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第三方过失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贵州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因暂时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贵州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十九条贵州银行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贵州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贵州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选择继续使用黔秀卡(借记卡),持卡人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黔秀卡(借记卡)的,可向贵州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贵州银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并自公告期满后正式施行,原《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2014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