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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银恒利扬帆第111期

贵州银行“贵银恒利扬帆第111

理财产品信息说明书

产品登记编码: C1210919000261

产品代码:LCBQ019257

客户权益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以下称“您”)的合法权益,在签署本说明书前,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的各项条款并特别关注黑体字部分,了解您在本产品中的权利和义务。若您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贵州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贵州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6655咨询。

1.本期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的登记编码为: C1210919000261,您可以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进行查询。

.2.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您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1. 本理财产品信息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理财产品说明书,并与理财产品协议书构成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信息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适当投资者发售。

  3. 本产品信息说明书中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供投资者参考,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任何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贵州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4. 您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您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7.您与贵州银行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视为同意贵州银行从您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理财认/申购资金。

8.本产品信息说明书由贵州银行依法进行解释。

第一条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贵银恒利扬帆第111

产品编号

LCBQ019257

产品风险评级

R2级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运作模式

封闭式净值产品

募集方式

公募

产品流动性

产品存续期间不可提前赎回

投资管理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比较基准

4.58%-4.88%(年)(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资产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及本产品运行情况所设定的支付理财投资收益的参考依据,不构成对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暗示或保证。投资者可通过贵州银行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以具体公布情况为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超额业绩报酬

扣除本理财产品税费、托管费、第三方估值核算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后,超出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投资收益,投资者按以下方式原则获得超额业绩报酬:

1. N≤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无超额业绩报酬;

2. N>业绩比较基准下限,超出业绩比较基准下限部分的20%作为投资者超额业绩报酬,但客户获得的到期收益不得高于业绩比较上限。

其中,N为投资周期内本产品实际净投资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认购面值

本理财产品认购面值为1元/份,即单位份额净值为1元/份。

单位净值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是指理财产品净资产除以理财产品总份额得出的每份理财产品当日价值。管理人每个工作日根据对应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价格计算产品总资产价值,并扣除各类成本及费用后,除以理财产品当日发售在外的单位总数,即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累计净值

理财产品累计净值是指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加上成立以来每份累计分红的金额,累计净值只作为一个参照值存在,能够体现产品的真实业绩水平和营业能力,不代表未来投资收益。

资产估值

本理财产品根据不同的投资资产类型按照市值法进行资产估值。

历史业绩说明

平均业绩、最低、最高、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标客户

风险评级为谨慎、稳健、进取、激进型的个人客户

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分配

1.产品托管费。

2.产品销售费(如有)。

3.投资管理费:产品终止日,管理人决定是否收取和收取比例。

4.税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清算费等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5.浮动管理费:封闭期内,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本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超出部份管理人将提取浮动管理费;否则,管理人不提取浮动管理费。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提取方式并提前两个工作日进行披露。浮动管理费用计算公式为(1).N≤业绩比较基准下限,不提取浮动管理费;(2).N>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扣除客户实得收益后的部分全部作为管理人浮动管理费。其中,N为封闭期内本产品实际净值折算年化收益率。

6.投资者投资收益:按照产品终止日实际净值计算进行分配。

费率

托管费年费率0.01%;

投资管理费年费率0.3%,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业绩表现决定少收或不收固定管理费;

产品销售费,其他机构代销我行理财产品(如有)收取的销售费用,支付方式及年化销售费率根据实际销售合同确定。

投资期限

98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募集规模

3000万元(贵州银行有权根据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募集期

 2020年 48

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客户1万元起,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

对公客户50万元起,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募集期认购撤单

募集期内(募集期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在原购买网点和电子渠道上撤单。

理财产品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渠道

柜面、电子渠道

产品成立

为保护客户利益,贵州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如产品募集规模低于2000万元或投资底层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继续投资的,则贵州银行可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在原定起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理财本金返还客户账户,原定起始日至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起始日

2020年49

到期日

2021年716日(节假日顺延、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不计息)

客户资金到账日

本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

提前终止权

投资者在产品封闭期内不能赎回理财产品。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贵州银行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前,贵州银行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贵州银行官方网站等信息披露途径进行公告通知: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 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 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承担,由管理人代扣代缴。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管理人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收益。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纳,贵州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其他规定

购买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客户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到期日至清算到账日之间,客户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计利息

内部风险评级:★★

产品风险星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者

适合投资策略

保守、谨慎、稳健、进取、激进型

风险控制

★★

较低

谨慎、稳健、进取、激进型

稳健发展

★★★

中等

稳健、进取、激进型

均衡成长

★★★★

较高

进取、激进型

积极进取

★★★★★

激进型

风险承受

重要提示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风险评级为“较低”,适合谨慎、稳健、进取、激进型个人客户购买。

 

第二条  计息说明

募集期内,客户资金按活期利息计算;投资期内,按照产品实现的最终收益率和实际天数计算投资收益。若产品不成立,则客户资金在原定起始日至到日之间不计息;本产品到期,则到期日至清算到账日之间,客户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计利息。

 

第三条 投资管理

3.1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现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交易所/银行间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让债券、经主管机关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S、ABN等)、债券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计划、结构性票据等。总资产较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0%。

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种类

目标投资比例

高流动性资产

货币市场基金、现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同业存款、债券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

0-20%

债权资产

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让债券、经主管机关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优先份额

0-80%

资产组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计划、结构性票据、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0-80%

以上投资比例可在[0, 20%]的区间浮动。

本产品的建仓期最长2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约定的投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产品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进行公告。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本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在以投资人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到规定区间。

3.2投资团队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贵州银行。贵州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受托人、管理人均经过贵州银行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贵州银行准入标准。

 

    第四条  理财产品收益测算与支付

4.1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收益兑付

理财期满,贵州银行在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者在贵州银行开立的理财账户。

4.2计算方式

假设1:投资者购买时产品的净值为1,假设投资者购入10万份,投资期限为366天,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50%-4.70%,投资周期结束日上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440,清算日投资收益如下:

实际投资收益:1.0440*100,000.00-100,000.00= 4,400.00(元)

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折算收益:100,000.00*4.50%*366/365= 4,512.33(元)

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折算收益:100,000.00*4.70%*366/365= 4,712.88(元)

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无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者实得收益4,400.00元。

 

    假设2:投资者购买时产品的净值为1,假设投资者购入10万份,投资期限为366天,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50%-4.70%,投资周期结束日上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460,清算日投资收益如下:

实际投资收益:1.0460*100,000.00-100,000.00= 4,600.00(元)

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折算收益:100,000.00*4.50%*366/365= 4,512.33(元)

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折算收益:100,000.00*4.70%*366/365= 4,712.88(元)

测算超额业绩报酬:(4,600.00-4,512.33*20%= 17.53(元)

客户超额业绩报酬:17.53

客户实际收益:4,512.33 17.53= 4,529.86(元)

 

    假设3:投资者购买时产品的净值为1,假设投资者购入10万份,投资期限为366天,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50%-4.70%,投资周期结束日上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600,清算日投资收益如下:

实际投资收益:1.0600*100,000.00-100,000.00= 6,000.00(元)

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折算收益:100,000.00*4.50%*366/365= 4,512.33(元)

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折算收益:100,000.00*4.70%*366/365= 4,712.88(元)

测算超额业绩报酬:(6,000.00-4,512.33*20%= 297.53(元)

客户最大超额业绩报酬:4,712.88-4,512.33= 200.55(元)

客户超额业绩报酬:200.55

客户实际收益:4,512.33 200.55= 4,712.88(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不等于实际收益)。

 

第五条  产品费用

5.1产品所涉税费:根据中国增值税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在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

5.2固定管理费:本产品的管理费每日计提,到期支付,固定管理费率为不高于 0.30%(年化),由贵州银行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3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产品投资总本金。

5.3托管费:本产品的托管费每日计提,到期支付,托管费率为不高于 0.01%(年化)。计算方法如下:

H=E×0.01%÷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资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产品投资总本金。

5.4  销售费:其他机构代销我行理财产品(如有)收取的销售费用。按季支付或产品到期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及年化销售费率根据实际销售合同确定。

 

第六条  流动性安排

6.1提前终止的清算规则

如贵州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贵州银行将在提前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划转至客户账户,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天数)和实际净值计算。

6.2

募集期间,在贵州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自助设备均可购买本期理财产品。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自助设备销售时间:募集期首日9:00开始销售,募集期内最后一日销售时间截止当日1500整,其余时间段24小时内均可购买,贵州银行有权根据理财产品实际情况调整最后一日销售截止时间,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并在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上公告。

 

第七条  信息披露

7.1  信息披露方式

该产品信息披露通过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2  定期信息披露

7.2.1  本产品成立后,投资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T日)后2日(T 2)内,通过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披露T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7.2.2  当暂停申购申请的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将提前3个工作日在贵州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2.3  如投资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3个工作日,在贵州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2.4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报告,向客户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季度报告正文通过贵州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7.2.5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半年度报告,向客户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通过贵州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7.2.6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向客户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年度报告正文通过贵州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7.3  产品重大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7.4  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不定期发布临时信息公告。

7.5  信息披露文件的查阅

请您登录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在“信息披露”板块中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八、保密义务

贵州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交易及投资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正常报送投资者信息以外,未经投资人书面认可,贵州银行将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本理财产品及投资者个人有关的信息。

 

  (客户确认页)

个人客户确认:本人已经阅读本产品信息说明书,对说明书条款无异议。

 

   确认人(签字):

  

                        

 

    机构客户确认:本单位已经阅读本产品信息说明书,对说明书条款无异议。

 

  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