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贵银恒利黔利盈定开第3期”
理财产品信息说明书
产品登记编码:C1210920000099
产品代码:LC202003
尊敬的投资者:
为维护投资者(以下称“您”)的合法权益,在签署本说明书前,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的各项条款并特别关注黑体字部分,了解您在本产品中的权利和义务。若您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贵州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贵州银行客服电话96655咨询。
1.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您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2.本理财产品信息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理财产品说明书,并与理财产品协议书构成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信息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适当投资者发售。
4.本产品信息说明书中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供投资者参考,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任何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贵州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5.您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您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6.您与贵州银行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视为同意贵州银行从您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理财认/申购资金,无需您另行确认。
第一条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贵银恒利黔利盈定开第3期 |
产品编号 |
LC202003 |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投资者可依据产品的登记编码“C1210920000099”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风险评级 |
三级 |
目标投资者 |
经贵州银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进取、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产品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
产品规模 |
78000万元 |
产品流动性 |
产品封闭期内不可提前赎回 |
投资管理人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业绩比较基准 |
年化4.50%-4.70% 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及本产品运行情况所设定的支付理财投资收益的参考依据,不构成对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暗示或保证。您可通过贵州银行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以具体公布情况为准。业绩比较基准不等于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理财非存款,投资须谨慎。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存续期 (在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条件下,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到期日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
单位净值 |
认购期内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0元; 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产品进行估值并计算产品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
产品认购期 |
2020年9月30日(上午09:00)-- 2020年10月9日(下午15:00) |
产品认购 |
认购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闭市(即2020年10月9日下午15:00整)前认购产品实时冻结认购资金,产品成立日扣划资金,并按1.0000元单位净值确认份额。 |
成立日 |
2020年10月10日,本产品完成首次募集发行,正式成立运作。 |
开放期 |
当期开放期为2021年10月1日上午9:00至2021年10月11日下午15:00; 下一开放期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00至2022年10月19日下午15:00; 以后约每12个月开放一次,具体开放时间以贵州银行公布的产品开放期时间表为准; 开放期内每个自然日为一个开放日。 |
封闭期 |
产品自成立日起到产品终止日期间资产管理人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时间段。 当期封闭期为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3日,每个封闭期约12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上一收益分配基准日为2021年9月30日; 当期收益分配基准日为2022年10月13日,以后每个收益分配日为封闭期内最后一日。 如收益分配基准日调整,具体时间以贵州银行公布日期为准。 |
产品申购 |
开放期内,申购产品实时冻结申购资金,清算日扣划资金,并按上一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净值确认份额。 |
产品赎回 |
1.产品封闭期内,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权; 2.产品开放期内,投资者均可提交赎回申请; 3.投资者按份额赎回所持有的理财产品,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并以0.01份的倍数递增; 4.投资者赎回金额按照上一收益分配基准日产品净值计算,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两位小数; 申请成功的份额对应赎回资金将于清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封闭期。 |
申赎原则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认/申购起点金额 |
首次认/申购时,个人投资者起购金额1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投资者起购金额5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产品最低持有份额 |
产品最低持有份额为1000份 1.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计算收益四舍五入后可能无法体现,为保障投资者权益,设定最低持有份额; 2.当部分赎回后导致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的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系统将拒绝此次部分赎回申请,并对投资者进行提示; 3.投资者无法保证最低持有份额时,可在赎回规则下全部赎回; 4.投资者份额清零后再次申购,起购要求等同于首次申购要求。 |
产品清算日 |
上一产品清算日为2021年10月12日; 当期产品清算日为2022年10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以后每个清算日为下一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 |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
当期清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 |
认/申购/赎回撤单 |
除认购期与开放期最后一日(0:00点至15:00点)外,认购期与开放期其他时间段内投资者可以在原购买网点和电子渠道上撤单。 |
巨额赎回 |
在产品开放期内,每个开放日所有存续投资者累计净赎回量超过产品上一日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可不接受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于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 理财产品连续三个及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根据贵州银行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赎回。 |
超额业绩报酬 |
扣除本理财产品税费、托管费、第三方估值核算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审计费、律师费、交易相关费以及应监管要求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等费用后,超出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投资收益,投资者按以下原则获得超额业绩报酬: 1.N≤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无超额业绩报酬; 2.N>业绩比较基准下限,超出业绩比较基准下限部分的20%作为投资者超额业绩报酬,但投资者封闭期内获得的年化收益率不得高于业绩比较上限。 其中,N为封闭期内产品实际净投资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投资者超额业绩报酬按照估值频率计提并在单位净值中体现。 |
费率 |
托管费0.01%、固定管理费0.3%。 以上费率均为年费率,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业绩表现决定少收或不收固定管理费。 暂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其他费用:产品税费、第三方估值核算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交易相关费用以及应监管要求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等,以实际发生为准。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渠道 |
营业网点、电子渠道 |
产品成立 |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贵州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如产品募集规模低于2000万元或投资底层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继续投资的,贵州银行可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在原定成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原定成立日至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
提前终止权 |
投资者在产品封闭期内不能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贵州银行可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前,贵州银行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贵州银行官方网站等信息披露途径进行公告通知: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税收问题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承担,由管理人代扣代缴。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管理人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收益。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纳,贵州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内部风险评级:★★★
产品风险星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者 |
适合投资策略 |
★ |
低 |
保守、谨慎、稳健、进取、激进型 |
风险控制 |
★★ |
较低 |
谨慎、稳健、进取、激进型 |
稳健发展 |
★★★ |
中等 |
稳健、进取、激进型 |
均衡成长 |
★★★★ |
较高 |
进取、激进型 |
积极进取 |
★★★★★ |
高 |
激进型 |
风险承受 |
重要提示: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风险评级为“三级”,对应风险程度为中等,适合稳健、进取、激进型客户购买。
第二条 计息说明
认购期/开放期内,购买日至成立日/封闭期首日之间,投资者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开放期内,已申请赎回的份额,投资者资金开放期首日至到账日之间不计息;封闭期内,按照产品收益及分配原则计算投资收益;若产品不成立,则投资者资金在原定成立日至到账日之间不计息;产品提前终止,则终止日至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 投资管理
3.1 投资范围
贵州银行将本期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含非标资产)。投资于上述固定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含科创板股票、不含新三板)、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组合资产净值的40%。
3.2 本产品的建仓期为180天,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约定的投向和风险收益特征。建仓期结束后,本产品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进行公告。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本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规定投资比例区间。
3.3 投资团队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贵州银行。贵州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投资者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第四条 产品估值方法
4.1 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交易日。
4.2 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及其它投资资产。
4.3 估值方法
4.3.1 存款类资产、回购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4.3.2 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债券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
若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且符合监管要求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其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或交易所收盘价进行估值,如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3.3 未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未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估值,估值日按基金公布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境内未上市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日按所投资基金公布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能获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4.3.4 非标准化债权,且符合监管要求的,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其它资产,以公允价值估值。
4.3.5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3.6 期货、互换、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贵州银行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4.3.7 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4.3.8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本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其估值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4.3.9 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按摊余成本 影子定价法估值,免疫绝大部分市场波动。
第五条 收益和本金确定
5.1 收益
本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产品,投资者可根据贵州银行公布的每日单位净值估算投资收益。
5.2 收益计算及分配
5.2.1 收益支付方式: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情况下,赎回申请成功的份额对应赎回资金将于清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5.2.2 收益计算
投资者赎回金额按照收益分配基准日产品净值计算,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条 产品费用
6.1 产品所涉税费:根据中国增值税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在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纳,贵州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6.2 固定管理费:贵州银行作为该理财产品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用。本产品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根据管理人指令支付,管理费率为0.3%(年化),由贵州银行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3%÷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6.3 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用。本产品的托管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费率为0.01%(年化)。计算方法如下:
H=E*0.01%÷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资产托管费;
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6.4 销售费:其他机构代销贵州银行理财产品(如有)收取的销售费用。按季支付或产品到期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及年化销售费率根据实际销售合同确定。
6.5 其他费用:税费、审计费、律师费、交易相关费用以及应监管要求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等。
第七条 流动性安排
7.1 提前终止的清算规则
如贵州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贵州银行将在提前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清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清算资金计算方式为:
清算资金=持有份额*兑付净值(根据终止上一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7.2 认申购的规则
产品认购期或成立后的开放期内,在贵州银行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代销渠道(如有)均可购买本期理财产品。贵州银行有权根据理财产品实际情况公布开放期,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并在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上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
8.1 信息披露方式
该产品信息披露通过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8.2 定期信息披露
8.2.1 本产品成立后,每个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8.2.2 当暂停申购申请的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将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贵州银行网站或产品份额发售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8.2.3 如投资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在贵州银行网站或产品份额发售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8.2.4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季度报告正文通过贵州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8.2.5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半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通过贵州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8.2.6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年度报告正文通过贵州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8.3 产品重大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8.4 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不定期发布临时信息公告。
8.5 信息披露文件的查阅
请您登录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在理财信息披露板块中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贵州银行网站公布的信息,敬请您及时查看。
第九条 保密义务
贵州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交易及投资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正常报送投资者信息以外,未经投资人书面认可,贵州银行将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本理财产品及投资者个人有关的信息。
(投资者确认页)
个人投资者确认:本人已经阅读本产品信息说明书,对说明书条款无异议。
确认人(签字):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确认:本单位已经阅读本产品信息说明书,对说明书条款无异议。
机构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