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贵银恒利黔利盈28天”
理财产品信息说明书
产品登记编码:C1210919000211
产品代码:LC19028
尊敬的投资者:
为维护投资者(以下称“您”)的合法权益,在签署本说明书前,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的各项条款并特别关注黑体字部分,了解您在本产品中的权利和义务。若您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贵州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贵州银行客服电话96655咨询。
1.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您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2.本理财产品信息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理财产品说明书,并与理财产品协议书构成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信息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适当投资者发售。
4.本产品信息说明书中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供投资者参考,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任何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贵州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5.您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您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6.您与贵州银行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视为同意贵州银行从您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理财认/申购资金。
第一条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贵银恒利黔利盈28天 |
产品代码 |
LC19028 |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C1210919000211投资者可依据产品的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风险评级 |
二级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产品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
产品规模 |
100亿元 |
产品流动性 |
投资周期内不可提前赎回 |
业绩比较基准 |
年化3.60%-3.75%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及本产品运行情况所设定的支付理财投资收益的参考依据,不构成对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暗示或保证。您可通过贵州银行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以具体公布情况为准。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产品认购期 |
2019年10月31日 -- 2019年11月4日 |
产品成立日 |
2019年11月5日,本产品完成首次募集发行,正式成立运作。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存续期 (在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条件下,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到期日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
开放申购日 |
产品成立后的自然日(银行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
认/申购 |
1. 认购期内认购,按1.0000元单位净值确认份额; 2. 开放期内申购,按产品份额确认日上一工作日单位净值确认份额。 |
认/申购撤单 |
认购期内(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在原购买网点和电子渠道上撤单;认购期内最后一日0:00点至15:00不可撤单。 申购期内,当日申购交易在15:00前可以撤单。 |
巨额赎回 |
理财产品单个工作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目标投资者 |
经贵州银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谨慎、稳健、进取、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和对公投资者。 |
超额业绩报酬 |
扣除本理财产品税费、托管费、第三方估值核算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审计费、律师费、交易相关费以及应监管要求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等费用后,超出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投资收益,投资者按以下方式原则获得超额业绩报酬: 1. N≤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无超额业绩报酬; 2. N>业绩比较基准下限,超出业绩比较基准下限部分的20%作为投资者超额业绩报酬,但投资者获得的到期收益不得高于业绩比较上限。 其中,N为投资周期内本产品实际净投资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
费率 |
托管费0.01%、固定管理费0.3%。 以上费率均为年费率,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业绩表现决定少收或不收固定管理费。 暂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其他费用:产品税费、第三方估值核算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交易相关费用以及应监管要求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等,以实际发生为准。 |
投资周期起始日 |
产品份额确认日。 |
投资周期终止日 |
系统自动赎回产品份额的日期(自然日)。 |
投资周期
|
投资周期是指投资周期起始日(含)至理财投资周期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 投资周期为28天。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赎回 |
1. 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权; 2. 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所持理财产品将由系统自动进行赎回; 3.赎回资金按照投资周期终止日上一工作日的单位净值计算; 4.投资周期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赎回资金清算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认/申购起点金额 |
1万元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渠道 |
营业网点、电子渠道 |
收益支付时间 |
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赎回资金将于投资周期终止日一次性支付,最迟于投资周期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 |
提前终止权 |
投资周期内,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贵州银行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前,贵州银行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贵州银行官方网站等信息披露途径进行公告通知: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税收问题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承担,由管理人代扣代缴。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管理人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收益。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纳,贵州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内部风险评级:★★
产品风险星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者 |
★ |
低 |
保守、谨慎、稳健、进取、激进型 |
★★ |
较低 |
谨慎、稳健、进取、激进型 |
★★★ |
中等 |
稳健、进取、激进型 |
★★★★ |
较高 |
进取、激进型 |
★★★★★ |
高 |
激进型 |
重要提示: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风险评级为二级(即上表对应“较低”风险程度),适合谨慎、稳健、进取、激进型个人客户及对公客户购买。
第二条 计息说明
认购期内,购买日至成立日之间,投资者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产品存续期内,申购日至投资周期起始日之间,投资者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产品投资周期内,按照产品收益及分配原则计算投资收益;产品投资周期结束,投资周期终止日至赎回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若产品不成立,投资者资金在原定成立日至到账日之间不计息;若产品提前终止,则终止日至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 投资管理
3.1 投资范围
贵州银行将本期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10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不含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组合资产净值的40%。
3.2 本产品的建仓期为 27天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约定的投向和风险收益特征。建仓期结束后,本产品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进行公告。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本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规定投资比例区间。
3.3 投资团队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贵州银行。贵州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投资者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受托人、管理人均经过贵州银行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贵州银行准入标准。
第四条 产品估值方法
4.1 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交易日。
4.2 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及其它投资资产。
4.3 估值方法
4.3.1 银行存款、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4.3.2 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债券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
若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且符合监管要求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其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或交易所收盘价进行估值,如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3.3 未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未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估值,估值日按基金公布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境内未上市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日按所投资基金公布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能获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4.3.4 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4.3.5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本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其估值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4.3.6 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按摊余成本 影子定价法估值,免疫绝大部分市场波动。
第五条 收益和本金确定
5.1 收益:
本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产品,投资者可根据贵州银行公布的每日单位净值估算投资收益。
5.2 收益计算及分配
5.2.1 收益支付方式:在投资周期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将投资周期的赎回资金于投资周期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每日银行账务系统换日时间为24:00,如遇年终结算等特殊情况延迟)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5.2.2 收益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兑付净值(根据赎回上一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情景示例(产品到期):
假设1:投资者申购产品时按1.0008的单位净值确认产品份额,假设投资者购买资金10万元,确认份额99,920.06份,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3.60-3.75%。投资周期终止日上一工作日产品实际净值为1.0036,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日投资收益如下:
投资收益:1.0036*99,920.06-100000=279.77(元)
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折算收益:100000*3.60%*28/365=276.16(元)
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折算收益:100000*3.75%*28/365=287.67(元)
测算超额业绩报酬:(279.77-276.16)*20%=0.72(元)
投资者超额业绩报酬:0.72元
投资者实际收益:276.16 0.72=276.89(元)
假设2:投资者申购产品时按1.0008的单位净值确认产品份额,假设投资者购买资金10万元,确认份额99,920.06份,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3.60-3.75%。投资周期终止日上一工作日产品实际净值为1.0046,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日投资收益如下:
投资收益:1.0046*99,920.06-100000=379.69(元)
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折算收益:100000*3.60%*28/365=276.16(元)
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折算收益:100000*3.75%*28/365=287.67(元)
测算超额业绩报酬:(379.69-276.16)*20%=20.71(元)
投资者最大超额业绩报酬:287.67-276.16=11.51(元)
投资者超额业绩报酬:11.51(元)
投资者实际收益:276.16 11.51=287.67(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不等于实际收益)
第六条 产品费用
6.1 产品所涉税费:根据中国增值税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在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
6.2 固定管理费:贵州银行作为该理财产品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用。本产品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固定管理费率为0.3%(年化),由贵州银行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3%÷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6.3 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用。本产品的托管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费率为0.01%(年化)。计算方法如下:
H=E*0.01%÷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资产托管费;
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6.4 销售费:其他机构代销贵州银行理财产品(如有)收取的销售费用。年化销售费率、支付方式及支付频率根据实际销售合同确定。
第七条 流动性安排
7.1 提前终止的清算规则
如贵州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贵州银行将在提前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清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清算资金计算方式为:
清算资金=持有份额*兑付净值(根据终止上一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7.2 认申购的规则
在贵州银行营业网点、电子渠道均可购买本期理财产品。认购期首日9:00至认购期最后一日15:00可认购产品,开放申购日内24小时开放申购,营业网点认/申购时间不超过营业时间。认购期内认购成功的,产品成立日确认份额;产品成立后,每工作日(T日)15:00前申购成功的,下一工作日(T 1日)确认份额;产品成立后,非工作日内申购成功的,T 2日确认份额。
贵州银行有权根据理财产品实际情况调整开放申购日,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并在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上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
8.1 信息披露方式
该产品信息披露通过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8.2 定期信息披露
8.2.1 本产品成立后,投资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T日)后2个工作日(T 2)内,通过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披露T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8.2.2 当暂停申购申请的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将提前3个工作日在贵州银行网站或产品份额发售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8.2.3 如投资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3个工作日,在贵州银行网站或产品份额发售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8.2.4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季度报告正文通过贵州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8.2.5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半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通过贵州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8.2.6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年度报告正文通过贵州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8.3 产品重大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8.4 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不定期发布临时信息公告。
8.5 信息披露文件的查阅
请您登录贵州银行网站(www.bgzchina.com),在理财信息披露板块中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贵州银行网站公布的信息,敬请您及时查看。
第九条 保密义务
贵州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交易及投资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正常报送投资者信息以外,未经投资人书面认可,贵州银行将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本理财产品及投资者个人有关的信息。
(投资者确认页)
个人投资者确认:本人已经阅读本产品信息说明书,对说明书条款无异议。
确认人(签字):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确认:本单位已经阅读本产品信息说明书,对说明书条款无异议。
机构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