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贵州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我行现就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一)2019年10月7日(含)以前发放的、已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
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二)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
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三)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
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四)逾期类贷款
对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的暂不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五)固定利率贷款或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原贷款经办机构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四、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下列申请方式中第2、3种情形除外),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逾期贷款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原贷款经办机构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经原贷款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后按本公告第二条调整规则进行调整。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贷款经办机构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本公告第二条调整规则进行调整。
(二)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逾期贷款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原贷款机构提出申请,经原贷款机构逐笔审批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达标客户的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
(二)“二套转首套”利率调整申请须我行逐笔审核,我行将通过短信或电话的方式告知客户审核结果,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
六、温馨提示
(一)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三个月内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否则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原贷款经办机构或96655。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