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Z(2018)D001
贵州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五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商务卡,下同),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是否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信用卡可以使用不同银行卡组织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下同)。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机构产生欠款的最高限额。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计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积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积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总和。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业务。信用卡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行为。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基于信用卡业务申请且经发卡机构核准通过后,发卡机构将款项转账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的交易行为。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账单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利息及当期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预借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且信用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年满15周岁的自然人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用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其所持附属卡及对应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其所持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增加或撤销,持卡人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申领单位账户。
第八条 个人或单位申请信用卡必须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同意遵守发卡机构的《贵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信用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交由其他人使用。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违法、不诚信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信用卡仅限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投资和生产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但公务卡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公务支出。
第十条 持卡人领用卡后,应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在其指定或银行卡组织联网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下同)使用信用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信用卡的具体使用范围、方法和交易确认方式等以《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单位卡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消费交易不校验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四条 小额免密免签(以下简称“小额双免”)功能自动开通,持卡人在银联等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本功能适用范围仅限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
小额双免单笔消费限额最高为1000元,单日累计消费限额最高为3000元。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客服热线、电子银行等渠道自主关闭小额双免功能或调低小额双免限额。限额上限有变动的,按照监管机构及发卡机构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信用卡设有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发卡机构应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新卡,持卡人主动申请不续卡或在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的除外。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过期或注销的影响。信用卡注销时,发卡机构可要求持卡人交还信用卡,单位卡内有剩余资金的,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持卡人有卡片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重置需要的,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持卡人卡片遗失、被盗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通过拨打发卡机构客服热线、前往营业网点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临时挂失七天后转为正式挂失并补换新卡;正式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除外。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电子现金账户遗失、被盗或发生遭他人占有后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通过维萨(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等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计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计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计入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单位卡人民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或参照外汇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币欠款进行购汇还款。监管部门与发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欠款。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章 计息与收费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约为18.25%,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约为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透支利率有变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的透支利率发卡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短信、微信、账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或一种方式进行公布或通知。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发卡机构不对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根据《领用合约》向贷记卡持卡人提供最低还款额待遇和非预借现金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二十六条 贷记卡计息规定:
(一)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变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是指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发卡机构可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调整。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发卡机构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三)持卡人办理贷记卡预借现金业务须承担按相应的预借现金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贷记卡取现金额限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准贷记计息规定:
(一)准贷记卡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持卡人需在首笔透支发生后的60天内归还银行借款和相应利息。透支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按月计收单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二)准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偿还各项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还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偿还本金、各项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还款。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或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有权索取、留存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领用合约》向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持卡人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三)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和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或暂停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而不论发卡机构发出调整结果通知后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
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
(四)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名下发卡机构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问题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等。
(二)发卡机构应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争议或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领用合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服热线、网上银行等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询。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并在预留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二)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按时偿还欠款。对信用卡还款,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发卡机构指定时间段内保证绑定还款账户有足够余额,且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持卡人应注意查询对账单,未按时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欠款;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四)对于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持卡人不愿调高其信用额度的,可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反洗钱条款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发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的,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发卡机构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的,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持卡人金融资产);发卡机构通知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发卡机构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领用合约》执行,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公告或通知(发卡机构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官方微信公告、手机银行公告、网上银行公告、短信通知等多种或一种方式)。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对章程变更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未办理销户的,视同同意本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告后即生效,《贵州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四版)》同时废止,发卡机构发布的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