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Z(2018)D002
贵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1年3月版)
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并特别关注黑体字部分,了解您在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疑问请咨询发卡行。
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乙方信用卡(贷记卡或准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一)本合约甲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主卡持卡人有对附属卡进行随时调整交易限额、停止用卡、销户的权利,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其所持附属卡及对应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其所持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以下统称申请资料)等相关资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无论本合约终止与否,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三)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共享。乙方有权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多币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在其各币种账户间共享。乙方有权评估并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或要求甲方提供或增加担保。乙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微信、对账单等任一方式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的,可要求乙方恢复。除乙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甲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乙方有权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短信、电话、微信、对账单等任一方式通知甲方。
(四)乙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甲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约定和乙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五)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及甲方在申请时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有效期限等信息)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申请资料失实、不详尽或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准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为审核甲方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甲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水电气公共服务机构、通信运营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甲方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甲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络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甲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乙方有权应其他要求对本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乙方承诺对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乙方有权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信息,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信息提供给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金融同业协会、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权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乙方报送上述不良信息的,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乙方的联络信息为准。
(八)甲方上述授权视同同意乙方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报送甲方金融信息。乙方将审慎合法使用并保密甲方上述相关信息。获取的信息涉及甲方隐私,甲方可能承担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信贷记录不良而导致的不良影响,甲方认可授权行为并清楚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九)基于为甲方提供信用卡服务、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的目的,甲方授权乙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乙方关联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机构、相关资信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甲方了解并知悉,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要求接收乙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甲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 使用
(一)甲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申请文件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字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信用卡仅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甲方应承担因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贵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无需对甲方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投资和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四)甲方可在乙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下同)使用信用卡。甲方使用信用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乙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按适用法律或为保护持卡人权益,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或特约商户的信用卡交易设定限制。甲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转账,下同),除受限于乙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五)甲方申领信用卡后,小额免密免签(以下简称“小额双免”)功能自动开通,甲方在银联等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本功能适用范围仅限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
小额双免单笔消费限额最高为1000元,单日累计消费限额最高为3000元。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电子银行等渠道自主关闭小额双免功能或调低小额双免限额。限额上限有变动的,按照相关机构及乙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六)甲方应按乙方规定为信用卡设定各种密码,并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相应的密码或其他方式确认交易:
1.凡按乙方规定及依甲方选择需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芯片(IC)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按乙方规定分别以芯片或磁条信息,甲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甲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乙方核验甲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甲方未按上述方式确认交易的(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乙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甲方明示或默示认可的,或甲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甲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七)甲方同意,在其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除外)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为甲方自动免费开通一定额度内的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但甲方有权取消本服务。
(八)甲方应充分知晓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功能,甲方激活信用卡后即开通相关功能。
(九)甲方停止用卡的,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注销手续。甲方未偿还的账款自甲方通知乙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甲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甲方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乙方不予核准销卡。
甲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乙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甲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取消甲方剩余期数的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计入信用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一次性偿还。
(十)乙方对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在卡片到期前为其换发新卡,或在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甲方不同意续卡的,需在卡片到期前2个月以书面、致电乙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为甲方更换新卡。
(十一)对于甲方与商户等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也不得以退还使用信用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乙方索取退款。
(十二)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使用卡片、履行协议等情况及乙方认为正当的理由,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甲方使用卡片(电子现金除外)的权利及调低其信用额度、提前收回其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分期付款还款提前偿还等决定,不必事先通知甲方及说明理由。
(十三)乙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甲方存在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等行为的;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的;甲方存在非法或未经乙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的;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的;甲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身故的;甲方违反本合约、《贵州银行信用卡章程》或乙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限制或取消甲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甲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十四)甲方同意乙方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乙方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发生变更时,乙方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甲方经乙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乙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一)应还款项为甲方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本金、透支利息和费用等。甲方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其所持附属卡及对应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其所持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约为18.25%,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约为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准贷记卡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持卡人需在首笔透支发生后的60天内归还银行借款和相应利息,透支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按月计收单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透支利率有变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的透支利率以乙方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短信、微信、账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或一种方式公布/通知甲方的为准。甲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乙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三)乙方将按与甲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手机信息等渠道按月向甲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甲方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甲方不得以没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应还款项。
(四)甲方有权在账单生成日后30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认可全部交易。
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异议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账单日起60天内请求乙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该交易确属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的,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支付调单费。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签购单等交易凭证,以免卡片信息被他人盗取。乙方协助甲方调阅签购单、处理交易争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协助查核时,甲方应提供与争议交易相关的文件,因甲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信用卡的应还款项累计超过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的,甲方应向乙方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七)免息还款期为甲方贷记卡当期的非预借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免息还款期是指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乙方可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调整。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
(八)甲方选择以乙方对账单标明的贷记卡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乙方(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最低为人民币10元。
(九)每期最低还款额=所有消费欠款*10% 分期交易应还款项*100% 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100% 预借现金欠款*100% 所有费用、违约金和利息*100% 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用卡综合表现调整其名下信用卡最低还款比例,并通知甲方。
(十)甲方办理贷记卡预借现金业务,须承担按相应的预借现金手续费,我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预借现金本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本合约约定的透支利率标准按日计算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本息全额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按执行的透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
(十一)原则上乙方不对甲方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甲方通过各类渠道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限额有变动的,乙方将按照监管机构最新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官方网站、短信、电话、微信、账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可从以上多种或一种渠道查询。
(十三)甲方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自交易银行记账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含)。甲方应在按此计算的最后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甲方使用准贷记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乙方将对全部透支金额按规定利率计收自交易银行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乙方对甲方准贷记卡内的资金(电子现金除外)按乙方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
(十四)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交易,均需以账户结算货币支付,交易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的,入账时交易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国际信用卡组织及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乙方将对持卡人在境外发生货币转换的国际交易(国际交易是指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清算网络完成的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外汇兑换手续费。
(十五)持卡人的外币透支欠款,应以适用法律的规定及乙方要求的币种偿还。对于可通过人民币购汇还款的交易欠款,乙方将在对账单上注明,甲方可选择以外币偿还,也可选择通过人民币购汇偿还。
(十六)甲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含)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甲方应确保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甲方承担。乙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甲方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
(十七)乙方对甲方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十八)甲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四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甲方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的,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乙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甲方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甲方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甲方金融资产);乙方通知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其他
(一)甲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乙方的规定缴纳年费。乙方无特殊规定的,首年年费于甲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甲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对应首年激活日从甲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二)自乙方向甲方核发信用卡之日起,甲方在365个自然日内未成功激活卡片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对甲方信用卡进行销卡、销户。
(三)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更新卡以取代其过期卡,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更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问题的卡。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防止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或被冒用。
(五)甲方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分为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临时挂失七天后未办理取消,则自动转为正式挂失并补换新卡。挂失和密码重置自乙方办理完毕时生效。
甲方应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以及挂失生效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对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甲方对该交易存在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信用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乙方客服热线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因失联或不配合等原因导致乙方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甲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有权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短信、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甲方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或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担保人、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等,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甲方的姓名、欠款金额等信息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担保人、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乙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委托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七)甲方同意前述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各种函件等材料以及发生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包括申请支付令、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所有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裁定书)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或邮寄送达。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电子送达渠道为甲方在申请时、或激活信用卡时、或其他渠道、方式提供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号,或经查证确为甲方使用的手机号码,自发送方对应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之日,且发送至受送达人确认的上述电子送达地址之一的,即完成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邮寄地址为甲方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在申请时提供的单位地址或家庭地址,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未签收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采用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未签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视为送达。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地址真实、准确、有效,甲方提供不实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地址的,不影响乙方及仲裁委员会、法院等对上述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效力,并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甲方提供的前述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未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八)甲方信用卡本息逾期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向甲方预留的地址(包括本条第七项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发送支付令(包括电子支付令),甲方15个自然日未予回复的,视为甲方未就此支付令提出异议。
(九)甲方同意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方式开庭审理案件。
(十)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甲方名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甲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信函、电话、面谈、短信、微信或网络交流等)时,可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乙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十二)甲方持有的信用卡产品因法律规定或乙方与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合作变动等原因而停止发行的,乙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甲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甲方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并经乙方同意的,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等,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三)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将甲方申请办理信用卡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转让、处置,乙方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乙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十四)甲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服热线、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对账单、信函催收、仲裁、诉讼、法律文书等信函寄送丢失、延误及其他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五)甲方对本合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4000696655)进行咨询或登录乙方网站http://www.bgzchina.com/查询。
(十六)乙方通过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官方微信公告、手机银行公告、网上银行公告、短信通知等多种或一种方式公布信用卡收费标准、还款渠道等,均为本合约的附件,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
(一)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或通过乙方官方电子渠道(官方网站、官方APP)勾选确认以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申请的,即视为甲方确认已通读并理解《贵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及其附件全部条款和内容(《贵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可登录乙方官方网站或通过营业网点查询),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二)本合约自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决定不向甲方核发信用卡之日,或乙方为甲方完成信用卡销户之日终止。
(三)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将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且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
(四)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资料、收费表以及甲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约过程中乙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五)甲方同意乙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乙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乙方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官方微信公告、手机银行公告、网上银行公告、短信通知等多种或一种方式),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甲方不接受该等变更的,甲方应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贵州银行信用卡章程》等办理。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提请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且仲裁裁决或调解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本合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甲乙双方均同意网络仲裁的审理方式为书面审理,如确因仲裁程序需要,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或根据贵阳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规定,可以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2.甲乙双方均确认具备参与网络仲裁所必须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参加网络视频庭审)。
第七条 甲方确认:乙方对本合约中增加甲方责任或限制甲方权利、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提示和释明,甲方对本合约所有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其约束。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甲方证件类型: 甲方证件号码:
甲方手机号: 甲方邮箱号:
甲方家庭地址:
甲方公司地址: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